福建省物价局、财政厅、教育厅关于调整
我省大中专学校收费标准的通知
(闽价[2000]费字245号 2000年7月7日)
各地(市)物价局(物委)、财政局、教委(教育局),在闽中央部属各院校,省属各普通高校,各中等专业学校:
为全面贯彻第三次全国教育工作会议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教育改革、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决定》精神,以及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快实施科教兴省战略的决定》,逐步建立起合理的教育经费筹措补偿分担机制,提高学费在年生均教育培养成本中的比例,根据我省大中专学校收费的现状,结合我省经济发展水平和人民群众承受能力,在广泛听取社会各界意见的基础上,经省政府同意,现对我省普通大中专学校收费标准作适当调整,具体通知如下:
一、大中专学校收费标准详见附表。
二、对大中专学校收费采取指导性收费管理模式,学校根据办学实际在省定中准收费标准和规定的浮动幅度内确定不同专业学费的收费标准,下调不限,赋予各学校一定的收费自主权,学校制定的各专业收费标准须报省物价、财政、教育部门备案。
三、省级教育主管部门批准的民办(私立)教育机构收费标准,由教育机构按国家有关教育收费政策自主制定,并实行报备和公示制度。即教育机构应在规范的校名中标明学校民办(私立)性质,其自定的各项收费标准必须向社会公布,并在公示之前报所在地(市)物价、财政、教育部门备案,高等教育机构同时应报省物价、财政、教育部门备案。各教育机构报备后的各项收费标准,即确认为符合《
社会力量办学条例》第
35条第二款规定的合法收费。除已报备并公示的收费(包括学费、住宿费及代办费)外,对入学后的学生不得再收取其他任何费用。
四、允许部分学校试行学分制收费试点。按学分制收费试点的学校可在不超过省定学费浮动后最高标准的范围内,制定不同专业的学分制收费标准及管理办法,并报省物价、财政、教育部门备案。
五、收费标准调整后,在闽的中央部委所属院校以及联合办学院校,原则上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其收费标准按本规定执行。个别学科需突破本规定标准的,应另报省物价、财政、教育部门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