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审计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利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川办发[2000]76号)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批准的《四川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中委[2000]68号)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实施四川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有关问题的意见》(川委发[2000]19号),设置四川省审计厅。省审计厅是负责审计监督工作的省政府组成部门。
省政府办公厅
二000年七月七日
四川省审计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利人员编制规定
一、职能调整
(一)划入职能。
1.对党政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及国有控股企业领导人员任期经济责任审计。
2.审计监督社会保障资金和环境保护资金。
3.对省级国家重大工程资金筹集、使用情况的审计。
(二)划出职能。
1.将指导和管理社会审计的职能划归省财政厅。
2.减少统一部署的审计项目,省以下的审计项目原则上由地方审计机关根据当地人民政府的要求进行安排。
(三)转变职能。
将厅机关后勤服务工作交给事业单位。
二、主要职责
根据以上职能调整,省审计厅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审计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草拟我省地方性审计法规和规章,参与制定有审计内容的地方性财经法规,并监督执行;组织领导、协调监督各级审计机关的业务。
(二)向省政府报告和向省政府有关部门通报审计情况,提出制定和完善有关政策法规、宏观调控措施的建议。
(三)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等规定,直接进行下列审计:
1.省级财政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
2.省级各部门、事业单位及直属单位的财务收支。
3.市、州人民政府和地区行政公署预算的执行情况和决算以及其他财政收支。
4.省级地方金融机构的资产、负债和损益的状况。
5.省级国有及国有资产占控股或主导地位企业的资产、负债、损益和经营等状况。
6. 省政府部门管理的和受省政府委托由社会团体管理的社会保障基金、环境保护资金、社会捐赠资金、发行彩票募集的资金及其他有关基金、资金的财务收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