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研究提出全省中等和初等教育各类学校的设置标准、教学基本要求、教学基本文件;编写地方补充教材、教学参考书;审定中等专业技术学校的设置、更名、撤销与调整;指导全省中等及中等以下各类教育的教育教学改革;组织对全省普及九年义务教育、扫除青壮年文盲工作的督导与评估。
(五)统筹管理全省普通高等教育、研究生教育以及高等职业教育、成人高等教育、社会力量举办的高等教育、成人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和继续教育等工作。按有关规定办理高等学校的设置、更名、撤销与调整工作;审定专业设置,制定教学基本文件,指导高等学校教育教学改革和高等教育评估工作。
(六)指导高等学校的党建工作、统战工作及群众团体工作。
(七)指导全省各级各类学校的思想政治工作、品德教育工作、体育卫生艺术教育工作和国防教育工作。
(八)主管全省教师工作,管理各级各类教师资格认定,部门研究提出各级各类学校的编制标准,统筹规划学校教师和管理人员的队伍建设工作。
(九)统筹管理全省高等学校和中等专业学校的学历教育的招生考试工作;拟定高等学校和中等专业学校的招生计划;负责各类高等学历教育和中等专业技术学校的学历和学籍管理工作;负责大中专毕业生就业分配制度改革,拟定大中专毕业生就业政策,组织实施大中专毕业生就业分配工作。
(十)规划并指导全省高等学校的哲学、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研究工作;宏观指导全省高等学校的高新技术应用研究和推广,科研成果转化和“产学研”结合等工作;协调并指导全省高等学校承担国家和省重大科研项目、国防科技攻关项目的实施工作;指导全省高等学校国家重点实验室、工程研究中心的发展建设。
(十一)统筹管理全省出国留学工作;拟定全省出国留学和来华留学管理工作的政策;指导全省教育系统外事工作;负责全省教育系统引进国外智力工作和对港澳台教育交流与合作的有关工作。
(十二)负责全省教育基本信息的统计、分析和发布。
(十三)负责贯彻落实国家语言文字工作的方针、政策;负责全省汉语和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的规范化建设并组织协调监督检查;指导推广普通话和普通话测试工作。
(十四)统筹管理全省学位工作,起草有关学位工作的政策。法规;负责实施国家的学位制度;承办省学位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十五)负责管理全省职工教育和岗位培训工作。
(十六)承担省委、省人民政府交办的其它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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