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山东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省国税系统部分发票工本费收费标准的批复[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山东省物价局、山东省财政厅关于重新明确省国税系统普通发票工本费标准的通知(发布日期:2010年4月27日,实施日期:2010年5月1日)废止

山东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省国税系统
部分发票工本费收费标准的批复
(鲁价费发[2000]186号 二000年六月二十八日)


省国税局:
  你局《关于申请核定16开等普通发票工本费收费标准的函》(国税发[1999]200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根据出口商品所用发票的印制成本,核定其工本费收费标准为:
  1、手工版水印纸发票:
  以上发票每增加一联,加收0.80元/本。
  2、计算机版无碳压感纸发票:
  以上发票每增加一联,加收0.20元/本。


第 [1] 页 共[2]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