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条例》对农民负担税费的收缴、使用、管理作了明确规定,各级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切实转变工作职能,把工作重点转到依法治负的轨道上来,强化依法行政意识,严格依照
《条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办事,不断提高依法行政水平。要在总结农民负担监管工作实践经验的基础上,进一步建立健全农民负担监管工作责任制与评议考核制,严格检查监督。对控减农民负担工作,继续实行地方政府和部门一把手负责制,并把这项工作作为考核干部的重要内容。要全面推行涉农收费公示制度,进一步完善农民负担预决算制度、审计制度和监督卡制度。
三、抓紧清理各种涉农收费项目
当前,各级政府和省各有关部门要按照
《条例》规定,对近几年出台的涉农负担的收费文件和项目、各类达标或变相达标升级活动进行一次全面清理,凡与
《条例》规定不符的,要坚决予以纠正和取消,严禁一切要农民出钱出物出工的达标升级活动,严禁在农村搞法律规定之外的任何形式的集资活动,严禁对农民的一切乱收费、乱涨价、乱罚款,严禁向农民摊派农业特产税、生猪屠宰税和行政事业性服务费。各市县政府及省各有关部门的文件清理工作按照“谁出台、谁清理”的原则进行。今后,凡出台有关涉农收费的文件和项目,必须按照法定程序提交省农民负担监管部门审查,违反
《条例》规定的一律不得出台。对有禁不止、有令不行的单位和个人,要严肃查处,追究当事人责任。
四、坚决查处加重农民负担的行为
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以保护农民合法权益为己任,建立健全农民负担行政执法责任制、公示制、错案追究制和行政复议制。各级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要切实履行
《条例》赋予的职责,努力做好农民负担监督管理工作。要加强农业行政执法队伍建设,把查处涉农负担违法行为作为农业行政执法的重点,变突击性检查为日常性监督管理,加大执法力度,公正执法、文明执法。对违反
《条例》规定的,不论涉及什么单位、什么人,都要依法查处,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同时,要加大执法人员的培训力度,提高其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尽快适应
《条例》实施的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