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江苏省农民负担监
督管理条例》贯彻实施工作的通知
(苏政办发[2000]70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
江苏省农民负担监督管理条例》(以下简称
《条例》)经省九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已于2000年6月11日起施行。这是我省农村法制建设中的一件大事,各级各部门要高度重视,认真贯彻实施
《条例》,切实做好农民负担监督管理上作。现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实施
《条例》的重要意义
近几年,我省各级各有关部门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有关减轻农民负担的各项政策措施,加强领导,强化监督管理,控减农民负担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农民合同内负担基本稳定,合同外负担有所遏制。但是,一些地方农民负担仍然较重,农民负担监督管理工作存在不少突出问题:一些地方乱集资、乱收费、乱罚款以及平摊税费的问题没有得到解决;一些部门违反规定,擅自出台涉农收费项目,要农民出钱出物出工的达标升级活动屡禁不止;少数基层干部法制观念、群众观点淡薄,在有些地区还发生了一些涉农负担事件和案件。同时,农民应负担的合理税费依法征缴也存在一些薄弱环节,拖欠税费的现象有所蔓延。
《条例》是一部规范我省各级政府行政行为的重要地方法规,为各级政府依法行政、依法管理提供了法律依据。实行依法治负,对于保护农民合法权益、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级各有关部门要以“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为指导,从依法治省、依法行政的高度,充分认识
《条例》实施的重要性,增强执行
《条例》的自觉性,把代表广大人民群众根本利益作为减负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把依法行政贯穿到减负工作的各个环节中去,切实加强农民负担监督管理工作,确保农村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
二、努力提高依法行政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