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软件开发企业及软件产品认定办法
(2000年7月1日)
第一条 为促进我省软件产业发展,鼓励自主创新,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中发[1999]14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273号)和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扶持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若干规定》》(皖政[1999]48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安徽省科学技术厅(以下简称省科技厅)是管理全省软件开发企业及软件产品认定、考核工作的主管机关,并负责监督本办法的实施。
第三条 依据本办法认定的软件开发企业即为高新技术企业,不另行认定。
第四条 根据国家科技部颁发的《
国家高新技术产品目录》,划定计算机软件产品范围如下:
1、系统软件;
2、支撑软件;
3、多媒体软件;
4、事务管理软件;
5、辅助类软件;
6、仿真软件与控制软件;
7、智能软件;
8、网络应用软件;
9、安全与保密软件;
10、安全与保密软件;
11、系统集成软件;
12、其它应用软件。
第五条 软件开发企业,必须同时具备下列各项条件:
1、以软件产品的开发生产为主营业务,具有企业法人资格;
2、有规范的企业章程和严格的技术、生产、财务管理制度;
3、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具有企业管理或科技管理经验,且为中级以上职称的本企业专职人员;
4、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50%以上,从事软件技术和产品研究开发、生产、技术支持服务的科技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30%以上;
5、年销售自产软件收入占企业年总收入35%以上;
6、年软件技术转让收入占企业年总收入50%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