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七)房改指导处
负责组织本市房改方案的实施工作;负责协调本市地方所属单位和中央在京单位的房改工作;负责对区县和系统房改工作指导和监督;负责市属机关等单位的房改售房方案的有关管理工作。
(十八)房改资金处
负责拟订本市住房资金的政策,并监督检查;负责住房公积金的缓缴或降低缴存比例的管理工作;指导住房公积金的归集、使用和信贷的管理;负责协调地方与中央在京单位的房改资金管理工作。
(十九)市场管理一处
起草本市房地产市场方面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和政策,并组织实施;负责管理本市房地产市场,规范房地产市场行为;负责各类商品房的交易和房改售房及经济适用住房的上市流通的管理,组织房地产拍卖管理;负责商品房的预售、预购登记,负责商品房预售期间的转让管理;研究拟订定期公布房屋价格;指导本市房地产市场信息网络管理系统和本市房地产有形市场的建设;负责对本市房地产评估机构进行管理,负责房地产交易纠纷的调解。
(二十)市场管理二处
拟订本市房地产租赁市场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负责差价换房、转租、出售房屋使用权和房屋使用权与房屋产权置换以及外来人口房屋租赁的管理;办理涉外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手续;负责本市房屋租赁的统计分析;负责对本市房地产经纪机构的管理;负责租赁纠纷的调解。
(二十一)房屋土地权属处
负责本市房屋土地的权属管理工作,组织拟订本市房屋、土地产权产籍调查技术规程,协调本市房屋土地确权、登记、核实、确认、发证工作;对房屋、土地权属的转移、变更、抵押、终止等实施管理,调解处理房屋、土地权属纠纷。
(二十二)拆迁管理处
负责拟订本市建设拆迁政策、法规草案及配套办法,并组织实施;对本市房屋拆迁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负责拆迁工地环保治理的管理,裁决拆迁纠纷和拆迁许可的复审;对本市房屋拆迁单位进行行业管理。
(二十三)执法监察处
组织对土地、地质矿产和房屋管理法律、法规、规章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组织开展对土地规划、农地转用、土地征用和房屋、土地资产处置及房屋、土地交易行为的监督检查;受理土地、地矿违法案件的检举、控告;负责土地的地矿违法案件的调查处理,并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二十四)财务处
负责拟订本机关年度财务收支计划,编制决算报表,管理本机关内行政事业性收费和预算外资金,对直属单位的财务和国有资产进行监督管理;负责本机关及直属单位固定资产投资的计划编制、审批、申报、管理;负责外汇和集团购买力工作管理,参与土地资金的收缴与管理;负责组织本市土地、地质矿产和房屋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的立项、报批和收缴工作;负责本系统的统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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