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地质勘查管理处
负责对本市地质勘查行业的管理和矿产地发现权的确认及探矿权的保护工作,对地质勘查规划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依法进行勘查审批登记发证和探矿权转让的核准;负责本市地质勘查单位资格管理,归口管理地质科技成果登记、推广及地质科技信息和地质勘查行业技术监督工作。
(十)矿产开发管理处
负责核准采矿审批登记发证和采矿权转让事项;负责矿产资源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组织矿产资源补偿费的征收并编制使用计划;负责管理矿产资源开发的信息系统。
(十一)地质环境管理处
参与拟订环境保护政策和起草地质遗迹、地质灾害管理办法,组织编制和实施地质灾害防治和地质遗迹保护规划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负责地下水的勘查、评价、规划、统计、分析、监测的管理工作;负责地质灾害防治工程单位的资质管理工作,负责建设用地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的认定管理工作。
(十二)地热管理处
负责本市地热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的规划、管理、调度;负责地热资源的勘查、开采登记和审批管理工作;负责地热井开凿的管理;负责地热资源费的征收、科研经费的使用管理工作;负责地热资源勘查计划的编制和勘探报告的审查。
(十三)住房指导处
拟订本市住房政策并组织实施,研究拟订本市住房发展的中长期规划和宏观调控政策;负责拟订并实施本市廉租住房的管理政策;参与协调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的相关工作。
(十四)物业管理处
研究拟订本市的物业管理政策和法规草案,并组织实施;参与居住小区综合验收工作;负责本市各类物业和物业管理企业的管理工作;指导和规范物业管理市场;指导本市直管公房管理体制改革及物业管理企业的机制转换。
(十五)房屋安全和设备管理处(房屋防汛办公室)
负责本市城镇房屋及住宅配电、电梯、二次供水等房屋设备的使用安全及修缮、更新、改造的管理工作;负责城镇房屋的安全检查鉴定和房屋抗震管理,负责本市住房危改区域的技术确认工作;负责拟订本市居民房屋装修的结构安全和现场管理规定;负责房屋修缮工程的技术质量管理,推广房屋修缮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负责本市修缮工程定额管理,协调本市城镇房屋防汛工作。
(十六)房改方案处
按照国家及本市有关住房制度改革的部署,拟订房屋制度改革政策;负责研究、编制、宣传房改方案和配套政策;研究拟订公房出售、出租价格和租金标准;负责核准成立住宅合作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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