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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北京市人民政府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编制、修订和组织实施市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指导县(乡)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编制及实施;编制本市用地中长期规划,安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组织编制基本农田保护、土地复垦、未利用土地开发等专项规划;负责编制矿产资源的开发、利用和保护规划;拟订土地供应政策,实施土地用途管制;按照市、县、乡三级土地利用规划,组织本市土地资源调查和利用现状的调查评价及分类定级工作,开展土地利用动态监测,负责本市土地利用变更调查、统计及成果应用与管理;负责本系统和本行业的科技管理工作。
  (四)征地管理处
  拟订本市土地征用的政策和法规草案,并组织实施;负责本市农用地转用的管理,办理农村集体土地征用的审核、报批手续;负责土地征用的安置补偿管理;负责临时使用集体土地的审批和临时使用集体土地补偿费的管理;负责落实建设项目占用耕地的占补平衡管理和耕地开发复垦费的收取,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土地利用管理、菜田建设基金、防洪费的收缴工作。
  (五)土地划拨处
  负责拟订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划拨政策;办理划拨用地的审核、报批手续;负责外商投资企业用地管理;负责临时使用国有土地的审批管理。
  (六)土地出让处
  负责拟订并组织实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租赁、作价入股的政策法规及代政府收购土地的管理办法;拟订房地产一级市场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实施管理,推行土地有偿使用制度改革,负责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出让(招标、拍卖)、转让的审核、报批;研究拟订土地基准地价、土地使用权出让价格,认定评估机构的土地评估资格;负责企业土地资产处置的审核、报批。
  (七)集体土地利用处
  拟订并实施本市依法转为建设用地的集体土地的出租、转让、合作经营、土地入股等利用方式的管理政策、法规;负责村镇建设用地和乡镇企业建设用地的管理;负责乡镇集体非农土地使用权的流转管理;负责土地复垦、土地后备资源开发利用、土地整理规划和计划的实施与检查监督;指导农地用途管制和农业结构用地调整,指导基本农田保护区的划定和保护工作。
  (八)矿产资源储量管理处
  依法管理并合理分配矿产资源;根据国家矿产资源储量管理办法、标准、规程、规范,管理矿产工业指标;负责矿产(含地下热水、矿泉水)勘查报告的储量评审、认定和统计、核算及矿产品供销的综合统计;负责矿山闭坑地质报告的有关管理工作;统一管理地质资料,指导本市地质资料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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