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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审计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负责组织制订有关审计业务的规章制度;组织对全省审计机关和社会审计组织审计业务质量的监督检查;受理审计行政复议和应诉;审核与复核厅机关和派出审计机构的审计报告、审计意见书和审计决定;组织实施审计普法教育;指导地方审计机关的法制工作;组织检查地、州、市、县审计机关执法情况。
  (三)财政审计处
  拟定省本级预算执行情况的审计总体方案,汇总审计结果;负责审计省本级预算执行情况、省地方税务系统税收征管情况、省级金库办理省本级预算资金的收纳拨付情况、地、州、市级人民政府(行政公署)预算执行和决算情况;负责省财政厅、省地方税务局及其下属单位的财务收支审计;开展专项审计调查;指导地,州、市财政审计业务。
  (四)金融审计处
  负责对地方金融、保险机构、各类金融性公司以及审计署授权的省级国家金融、保险机构的财务收支、信贷计划的执行及其结果进行审计监督;对证券发行、经营和交易所等机构的财务收支及经营的合规合法性进行审计监督;开展专项审计和审计调查;指导地、州、市金融审计业务。
  (五)行政事业审计处
  负责审计与省财政有拨缴款关系的省委办公厅、省人大机关、省政府办公厅、省政协机关、省高级人民法院机关、省检察院机关和政党组织、社会团体的财政财务收支;负责审计省级各部门和直属事业单位的财务收支;开展专项审计和审计调查;指导地、州、市行政事业审计业务。
  (六)经贸审计处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省政府规定,组织对省属国有企业的审计监督;组织对内部审计的指导和监督;开展专项审计和审计调查;指导地、州、市企业审计业务。
  (七)农业与资源环保审计处
  负责审计省属农林水利、资源环保部门的财政财务收支及扶贫开发等专项资金的使用效益;负责审计受省政府委托由社会团体管理的农林水利、资源环保资金的筹集、管理、使用情况;开展专项审计和审计调查;指导地、州、市农业与资源环保审计业务。
  (八)社会保障审计处
  负责审计省级民政、社保部门及受省政府委托由社会团体管理的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等社会保险基金的财务收支以及各项社会福利、救灾救济、扶贫开发、优抚安置和社会捐赠资金的管理使用情况;开展专项审计和审计调查;指导地、州、市社会保障审计业务。
  (九)固定资产投资审计处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省政府规定,对省重点建设项目的开工前、预算执行和决算进行审计监督,组织对其他省属建设项目的审计监督;组织对国有施工企业的审计监督;开展专项审计和审计调查;指导地、州、市固定资产投资审计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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