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向省人民政府、审计署报告或向省有关部门通报审计情况,提出制定和完善有关政策法规、宏观管理措施的建议。
(三)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及其他规定,直接进行下列审计:
1.省本级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
2.省级各部门、事业单位及下属单位的财务收支。
3.地、州、市级人民政府(行政公署)预算的执行情况和决算。
4.省级金融、保险、证券机构和省级非银行金融机构的财务收支和资产、负债和损益状况。
5.国家投资建设项目预算的执行情况和决算。
6.国有企业和国有资产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企业的资产、负债、损益状况。
7.省人民政府部门管理的和受省人民政府委托由社会团体管理的社会保障基金、环境保护资金、社会捐赠资金及其他有关专项基金、资金的财务收支。
8.国际组织、国际金融机构和外国政府援助、贷款、赠款项目和项目执行单位的财务收支。
9.对省级行政、事业、企业领导干部进行任期经济责任(离任)审计。
10.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应由省审计厅进行的审计。
(四)向省长提交省本级预算执行情况的审计结果报告;受省政府委托向省人大常委会提出省本级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审计工作报告。
(五)组织实施对贯彻执行国家财经方针政策和宏观管理措施情况的行业审计、专项审计和审计调查。
(六)依法受理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机关审计决定的复议申请。
(七)与地、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公署)共同领导地、州、市级审计机关,协助对地、州、市级审计机关领导班子的管理及其负责人的任免;管理省审计厅的派出审计机构。
(八)组织实施对内部审计的指导与监督;监督社会审计组织的审计业务质量。
(九)组织全省审计人员的培训工作。
(十)组织或参加审计领域的对外交流活动。
(十一)承办省委、省政府和审计署及上级机关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省审计厅设12个职能处(室):
(一)办公室
处理厅机关日常政务;负责组织有关重要会议,起草有关重要报告、文件以及审计机关管理制度的规定;编制审计工作规划,安排年度审计项目;划分厅机关、派出审计机构的审计范围;负责宣传、信息、新闻发布和机关文电处理以及保密、信访档案管理等项事务;组织审计领域的国内和国际交流活动;管理行政及审计事业经费,对厅所属单位的财务收支进行审计监督;管理全省计算机远程通信网络站及省厅局域网;承担审计厅举报中心的工作。
(二)法制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