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
审计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云政办发[2000]128号)
各州、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政公署,省直各委、办、厅、局:
《云南省审计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省机构改革领导小组审核,并报省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000年七月十五日
云南省审计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云南省委、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中共云南省委机构改革方案〉、〈云南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和〈云南省省级党政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云发[2000]10号),保留云南省审计厅。省审计厅是省人民政府主管全省审计工作的组成部门,实行省人民政府和审计署双重领导体制。
一、职能调整
(一)划出的职能
将指导和管理社会审计的职能划归省财政厅。
(二)新增的职能
1.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的规定,审计监督省本级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财务收支情况。
2. 组织对行政、事业、企业领导干部的任期经济责任审计。
3.审计监督社会保障资金和环境保护资金。
4. 审计监督工商、地方税务、质量技术监督等垂直管理系统的财务收支情况。
(三)转变的职能
将原派驻省政府部分厅局的91名审计编制收回,省审计厅建立7个派出机构,行使国家审计职能,其人、财、物由省审计厅直接管理,被审计单位负责提供必要的办公条件。
二、主要职责
根据以上职能调整,省审计厅的主要职责是:
(一)按照国家和审计署的有关审计法规和工作方针、政策,制订地方性审计规章制度和实施办法并监督执行情况;组织领导、协调监督全省各级审计机关的业务;制订审计的中长期发展规划,安排当年审计计划和审计重点,组织对某些行业和专项资金的审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