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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审计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
审计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云政办发[2000]128号)


各州、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政公署,省直各委、办、厅、局:
  《云南省审计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省机构改革领导小组审核,并报省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000年七月十五日

云南省审计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云南省委、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中共云南省委机构改革方案〉、〈云南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和〈云南省省级党政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云发[2000]10号),保留云南省审计厅。省审计厅是省人民政府主管全省审计工作的组成部门,实行省人民政府和审计署双重领导体制。
  一、职能调整
  (一)划出的职能
  将指导和管理社会审计的职能划归省财政厅。
  (二)新增的职能
  1.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的规定,审计监督省本级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财务收支情况。
  2. 组织对行政、事业、企业领导干部的任期经济责任审计。
  3.审计监督社会保障资金和环境保护资金。
  4. 审计监督工商、地方税务、质量技术监督等垂直管理系统的财务收支情况。
  (三)转变的职能
  将原派驻省政府部分厅局的91名审计编制收回,省审计厅建立7个派出机构,行使国家审计职能,其人、财、物由省审计厅直接管理,被审计单位负责提供必要的办公条件。
  二、主要职责
  根据以上职能调整,省审计厅的主要职责是:
  (一)按照国家和审计署的有关审计法规和工作方针、政策,制订地方性审计规章制度和实施办法并监督执行情况;组织领导、协调监督全省各级审计机关的业务;制订审计的中长期发展规划,安排当年审计计划和审计重点,组织对某些行业和专项资金的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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