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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失业保险费征收体制的通知

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失业保险费征收体制的通知
(沈政发[2000]9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为进一步扩大失业保险覆盖面,提高失业保险费征缴率,确保我市失业保险金按时足额发放,根据省政府《关于调整社会保险费征收体制的通知》(辽政发[2000]21号)精神,市政府决定从2000年7月1日起,调整我市失业保险费征收体制。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失业保险费征收职责分工
  市劳动行政部门负责对按规定纳入失业保险实施范围的企事业单位失业保险费登记、核定工作;负责事业单位和其他非纳税单位失业保险费的征收工作;负责年度征收计划的编制;负责缓缴手续的审批。
  市地税部门负责对按规定纳入失业保险实施范围的纳税单位(不含个体工商户)失业保险费的征收和清欠工作。
  二、失业保险费的征收基数
  从2000年7月1日起,失业保险费(事业单位除外)以企业上年实发工资总额为缴费基数,原缴费比例不变。对工资总额无法确定或工资总额低于我市上年企业职工平均工资(477元/月)的,按我市上年企业职工平均工资为基数缴纳失业保险费。
  三、征收计划的制定
  市劳动行政部门会同市地税部门编制全市失业保险费年度征收计划,经市财政部门审核,报市政府批准后,由地方税务部门执行。
  四、失业保险费的征收程序
  (一)各级劳动行政部门所属的失业保险机构要于每年1月份完成失业保险费的年审核定工作。
  (二)失业保险费实行按月申报、按月征收。市地税部门依据市劳动行政部门提供的年审核定情况开展征收工作。缴费单位在规定的时间内持有关资料,到当地地税部门办理缴纳手续。
  (三)地税部门要将所征收的失业保险费从其“社会保险费收入过渡户”划转到失业保险机构的“失业保险基金收入过渡户”,再由失业保险机构按月将保费划转到市财政的“失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
  五、有关要求
  (一)失业保险费征收体制的调整是我市为完善失业保险制度,提高失业保险支撑能力的一项重要举措。各地区、各部门要提高对这项改革的认识,加强领导,树立全局观念,积极配合,搞好征收体制调整的准备、交接和过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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