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测分析市场供求状况,提出重要商品、物资的调控政策;编制重要商品、物资的平衡、收购、分配和储备计划,指导、监督重要商品的国家订货、储备、轮换和投放,引导和调控市场;实施粮食宏观调控,拟定省级粮食储备和粮食储备库建设计划;研究提出全省粮食、棉花、化肥流通体制改革方案;拟定市场体系建设和发展规划,办理大型流通设施建设项目审批和上报事宜。
(十三)社会发展处
提出社会发展战略和政策措施,协调教育、人口、就业、劳动、文化、卫生、体育、广播影视、旅游、政法、民政、社会保障等各项社会事业发展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提出社会事业方面省统筹建设资金和专项资金项目的安排意见;办理社会事业基本建设项目的审批和上报事宜。
(十四)设计审批处
拟定全省建设项目设计审批的政策、法规;办理国家委托项目、利用外资项目、省参与投资和列入省投资计划的银行贷款项目的工程初步设计及施工图设计审批事宜;监督与建设工程造价有关的定额标准和收费标准的制订与执行;监督管理省重点项目及省出资的建设项目的设计招投标;指导工程咨询业务。
(十五)地区经济发展与合作处
提出促进区域经济协调发展的政策措施,组织编制区域经济发展规划;拟定和协调国土整治、开发利用和保护的政策;参与编制水资源平衡和环境整治规划;会同编制土地开发利用规划,拟定重点建设项目用地计划;推动地区间经济联合和协作,拟定和落实区域经济合作协议和计划;协调全省对口支援工作,组织实施跨地区基础设施建设;审核省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及开放城市的设立和报批。
(十六)价格调控处
监测分析物价走势,提出全省物价总水平的调控目标及调控政策建议;拟定价格调控、价格改革的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负责价格政策、法规的宣传和地方性价格法规、政策的起草;负责健全和落实价格调节基金制度;协调全省价格评估、认证的管理工作;参与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标准的拟定和调整。
(十七)价格管理处
负责全省由国家定价和执行国家指导价的工、农业产品和交通运输价格的管理工作;组织实施国家关于工、农业产品和第三产业价格改革和调整的有关方案;负责地方政府商品及第三产业价格管理目录的制定和修改;拟定和调整省省工农业产品价格及第三产业价格的标准;拟定和实施生活必需品价格的监审办法。
(十八)收费管理处
负责全省行政收费、事业性收费、经营性收费和中介及服务收费项目的管理工作;拟定省管收费标准;公布收费管理目录;拟定并实施治理乱收费办法;负责社会摊派、集资以及各种保证金、抵押金、风险金征收的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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