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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山西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中人员分流实施办法》有关具体问题说明的通知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山西省人民政府
机构改革中人员分流实施办法》有关具体问题说明的通知
(晋政办发[2000]70号)


省直各委、办、厅、局:
  《山西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中人员分流实施办法》(晋办发[2000]23号)下发后,一些部门对有关政策的理解和掌握不尽一致,为了统一口径,便于掌握,现就其中有关条文说明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人员分流安排的主要途径第(一)条,“年龄在45岁以下,不达大学专科学历的人员,原则上应分流”。即1955年6月30日以后出生的,不达大学专科学历的人员。
  二、人员分流的主要途径第(五)条,“选派部分35周岁以下,具备大学本科以上学历的优秀人员到基层任职”。包括各部门选派到所属基层单位任职。
  三、人员分流安排的相关政策第(一)条,“评审中外语条件要求可适当放宽”。指的是,初次评审或晋升专业技术职务时,没有参加外语考试的,可先参加任职资格评审,待外语考试合格后,再批准任职资格。
  四、人员分流安排的相关政策第(三)条,“机关工勤人员按规定提前退休的”,指的是《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国发[1978]104号)中的规定,即党政机关、群众团体的工人应该退休的年龄,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0周岁,连续工龄满10年的。比照《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中关于国家公务员可以提前退休的条件,机关工勤人员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连续工龄满10年的,本人提出要求,经厅、局党组(党委)批准,可以提前退休。
  五、人员分流安排的相关政策第(六)条,“可比照副厅级适当提高生活待遇”,指的是医疗、住房、乘车三项待遇。
  转业军官在部队担任团职领导职务的任职时间与转业地方后任正、副处领导职务的时间可合并计算;原在事业等单位担任县(处)领导职务的时间与调入机关任正、副处领导职务的时间可合并计算。
  六、以2000年6月30日是否达到规定的退休年龄,为确定机关人员是否提前退休的时间界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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