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水利厅
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豫政办[2000]76号)
《河南省水利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省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000年七月三日
河南省水利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河南省委、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南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豫文[2000]40号),设置河南省水利厅(挂河南省人民政府移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牌子)。河南省水利厅是主管全省水行政的省政府组成部门。
一、职能调整
(一)划出的职能
1、在宜林地区以植树、种草等生物措施防治水土流失的政府职能,交给省林业厅承担;
2、渔业管理和渔政监督管理职能,交给省农业厅承担。
(二)划入的职能
1、原省地质矿产厅承担的地下水行政管理职能,交给省水利厅承担。开采矿泉水、地热水,只办理取水许可证,不再办理采矿许可证;
2、原由省建设厅承担的指导城市防洪职能、城市规划区地下水资源的管理保护职能,交给省水利厅承担。
二、主要职责
根据以上职能调整,省水利厅的主要职责是;
(一)拟定全省水利工作的有关政策、发展战略和中长期规划;负责《水法》、《水土保持法》、《
防洪法》等法律法规的实施和水行政复议,组织起草有关法规和规章并监督实施。
(二)统一管理全省水资源(含空中水、地表水、地下水)。组织制订全省及跨市地水中长期供求计划、水量分配方案并监督实施;组织有关全省国民经济总体规划、城市规划及重大建设项目的水资源和防洪的论证工作;组织实施取水许可制度和水资源费征收制度;发布全省水资源公报;负责全省水文工作。
(三)拟定全省节约用水政策、编制节约用水规划,制定有关标准,组织、管理和监督节约用水工作。
(四)按照国家和省资源环境与保护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拟定全省水资源保护规划;组织水功能区的划分和向饮水区等水域排污的控制;监测江河湖库的水量、水质,审定水域纳污能力;提出限制排污总量的意见。
(五)组织、指导全省水政监察和水行政执法;协调并处理部门间和市地间的水事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