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厦门东方国际文化影视有限公司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
(厦地税政一[2000]13号 2000年7月3日)
外税分局:
你局《关于厦门东方国际文化影视有限公司收入适用营业税税目问题的请示》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对厦门东方国际文化影视有限公司从事影视节目制作、提供播放等取得的版权收入应按“转让无形资产——转让著作权” 税目征收营业税:对其从事广告制作或代理取得的收入应按“服务业——广告业”税目征收营业税:对其从事晚会节目的策划、制作等取得的收入应按“服务业——其他服务业”税目征收营业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