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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土地使用制度改革加强土地市场管理的通知

  二、巩固和完善土地储备制度
  (一)巩固和完善土地储备制度要与全面实行土地管理“五统一”紧密结合。今后,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对新增建设用地,应纳入土地储备,由市土地储备机构对储备地块实施统一征地,除去基础设施建设和经济适用住房等划拨用地外,其余由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出让;对旧城改造、村庄改造用地,也应逐步纳入土地储备,由市土地储备机构对改造范围内地块实施拆迁变为净地后,交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出让。收回的土地出让金首先偿还用于征地、拆迁、开发配套、储备等费用,余额建立国土基金,用于土地开发和城市基础设施建设。
  (二)实施土地储备制度要与支持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紧密结合。要发挥土地储备制度在盘活企业土地资产,加快企业土地资产变现,防止企业对土地“暗箱操作”造成资产流失等方面的作用。对企业“退二进三”涉及的土地,严格按照市政府《关于建立土地储备制度的通知》(青政发[1999]160号)等文件规定,有计划、有步骤地收回,根据企业不同情况,给企业以合理的经济补偿,土地收益中级差地租以国有资本金形式注入企业,为国有企业的改革和发展服务。
  (三)加强城乡结合部集体土地的储备和管理。对城乡结合部已“农转非”的原集体土地,除村庄宅基地可纳入村庄改造外,扣除预留的集体经济发展用地后,其余土地分批次补偿、收回,纳入储备;对城市规划确定为近期建设用地范围内尚未“农转非”的集体土地,应在扣除集体经济发展用地后,其余土地分批次办理征用手续,纳入储备。纳入储备的土地要进行规划,统一管理,确保政府对土地资源的控制,为实行土地资产运营打好基础。
  三、以市场机制配置土地资源,进一步扩大国有土地有偿使用范围
  (一)要严格控制划拨供地的范围,提高有偿使用土地比例。除按《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国家及省、市有关规定可以划拨供地的以外,其他建设用地必须以有偿方式提供。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用地要严格按照市政府《关于加快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的通知》(青政发[1999]112号)文件执行,由市计划、建设、土地、规划部门协调平衡,报市政府批准后供地。
  (二)建立健全招标、拍卖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制度,进一步扩大招标、拍卖范围。要严格限制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范围,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出让金,不得低于出让底价和国家规定的最低价。要建立基准地价、标定地价的公告制度,逐步做到成交价格向社会公布。今后在我市行政区范围内,凡属商业、旅游、娱乐和经营性房地产开发等用地,原则上都实行公开招标、拍卖,提高政府供地的透明度,充分显化土地资产的市场价值。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要制定和完善招标、拍卖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具体实施办法,尽快实现国有土地使用权以协议出让为主向以招标、拍卖出让为主的转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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