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文化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利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川办发[2000]82号)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批准的《四川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中委[2000]68号)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实施四川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有关问题的意见》(川委发[2000]19号),设置四川省文化厅。省文化厅是主管文化艺术事业的省政府组成部门。
省政府办公厅
二000年七月十日
四川省文化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利人员编制规定
一、职能调整
(一)划入职能。
1、省新闻出版局承担的音像制品进口管理的职能。
2、省政府办公厅秘书三处承担的省文化市场管理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3、国家文物局下放地方政府审批文物商店的有关工作。
(二)划出职能。
1、将管理群众文化事业的职能,交给当地人民政府。
2、将全省大中专学校艺术类专业招生工作职能交给省教育厅。
(三)转变职能。
1、取消指导监督文物经营单位购销活动和经营方式的职能。
2、将文物管理工作职能委托四川省文物管理局承担。
3、将电影放映员考核培训、文化产业开发项目论证以及演出活动中事务性、技术性工作交给事业单位承担。
二、主要职责
根据以上职能调整,省文化厅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文化艺术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研究拟定全省文化工作的政策、地方性法规、规章,并监督实施。
(二)研究拟定全省文化事业发展战略和发展规划;指导文化体制改革。
(三)拟定文化产业发展规划和政策;指导、协调文化产业发展;规划、指导重点文化设施建设。
(四)管理全省文学、艺术事业,指导艺术创作与生产;扶持代表性、示范性、实验性文化艺术品种,推动各门类艺术及艺术教育、科研事业的发展;归口管理全省性重大文化活动。
(五)归口管理全省文化市场,研究文化市场发展态势,拟定文化市场的发展规划;组织、指导文化市场稽查和管理电影发行放映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