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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鼓励企业设立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的暂行规定

  第九条 工作站为博士后建立在站档案。博士后每工作半年,由工作站和流动站双方按照国家和单位的有关规定,共同对博士后进行工作考核,提出考核意见报博士后办公室备案,考核结果存入博士后在站档案,并作为出站鉴定的依据之一。

第三章 优惠政策

  第十条 市政府给予每个新设工作站一次性补助二百万元,作为添置科研仪器、设施以及研究项目经费。
  工作站对前款规定的补助费用的使用应独立设帐管理,专款专用,并接受市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
  第十一条 工作站凭博士后进站协议书等有关材料向博士后办公室申请,经博士后办公室核定后,由市财政按进站博士后每人每年发给补助经费5万元,由其个人自行支配使用。该补助经费每半年发放一次,博士后在站工作满半年,经考核合格即发给2.5万元。
  第十二条 在站博士后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包括农村户口),落户厦门常住户口,免缴城市增容费,亦可办理暂住户口。博士后配偶可自行联系工作单位,亦可由工作站安排适当工作或给予适当补助。博士后子女由外地转入,需上中小学或幼儿园就读的,允许在教育行政部门指导下,择校入学或入园就读,免收择校择园费用。
  第十三条 对于到国外留学,取得博士学位,经批准进入我市企业工作站的留学人员,可以享受本市有关引进留学人员规定中的优惠政策。
  第十四条 博士后进站后,可由工作站向市人事局申报作为引进重点人才,经有关程序确认后,由市人事局统一发给引进人才优惠证,凭证可享受《关于进一步做好人才引进工作的若干规定》(厦委(1999)078号文)中的优惠政策。
  第十五条 博士后完成企业研究项目,符合晋升任职资格条件的,离站前可申请评审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对申请评定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博士后,由工作站提出意见,报市职称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后,送有关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评审,评审结果按程序报相应的职改领导小组批准确认。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规定由厦门市人事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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