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撤销安顺地区设立地级安顺市的通知
(黔府发[2000]21号)
各自治州、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署,各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国务院于2000年6月23日以国函[2000]79号文批复同意我省撤销安顺地区设立地级安顺市。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撤销安顺地区和县级安顺市,设立地级安顺市。市人民政府驻新设立的西秀区。
二、安顺市设立西秀区,以原县级安顺市的行政区域为西秀区的行政区域。区人民政府驻塔山西路。
三、安顺市辖平坝县、普定县、镇宁布依族苗族自治县、关岭布依族苗族自治县、紫云苗族布依族自治县和新设立的西秀区。
安顺市的各类机构要切实按照“精简、效能”的原则设置,所需人员编制和经费由安顺市自行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