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14件市政府规章的决定》(发布日期:2008年3月31日 实施日期:2008年3月31日)修正大连市生牛奶管理办法
(大政发[2000]76号 2000年6月30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生牛奶的生产、经营管理,维护生产者和消费者合法权益,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及国家其他有关规定,结合大连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生牛奶,是指未经加工的生鲜牛乳,也称原料奶。
生牛奶的生产和经营,是指饲养奶牛、生牛奶挤取和生牛奶的收购和销售。
第三条 在大连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生牛奶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大连市农业局是全市生牛奶业行政主管部门,其所属的奶业生产管理站具体负责生牛奶生产、经营的业务管理工作。
县(市)、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所辖区域内生牛奶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
卫生、技术监督、工商行政管理、物价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进行生牛奶的生产、经营管理。
第五条 生牛奶的生产、经营,应当坚持稳定发展、合同定购、以质计价、公平竞争、满足供应的原则,促进行业内部建立利益共享、风险共担、互惠互利的协作关系,逐步实现牛奶产业化经营。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将牛奶生产纳入国民经济发展计划,合理编制奶源基地建设规划,鼓励和扶持生牛奶的生产、经营活动,促进牛奶业发展。
第二章 生牛奶的生产管理
第七条 从事生牛奶生产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生牛奶生产者),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独立的奶牛饲养场区;
(二)有配套的生产设备、防疫设备和设施;
(三)有相应的专业技术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