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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2000年学校招生收费管理工作的通知

  5、全省各级各类学校都要认真执行国家规定的学费减免政策,对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学生要酌情减收或免收学费。
  6、切实做好资助贫困生的宣传工作,建立和完善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告知制度。各学校在招生前,必须在招生简章中明确本校有关资助贫困学生的主要内容,向社会公布本校各专业奖学金设立情况以及资助贫困生的具体措施。
  三、切实加强学校收费管理工作,坚决制止学校乱收费
  学校收费是全社会广为关注的热点问题,全省各级各类学校要从讲政治、讲纪律、顾大局的高度,增强群众观念,自觉增强责任感,切实做好学校招生收费管理工作。
  1、全省各级各类学校都无权自行设立收费项目、擅自提高收费标准,也不得以任何名义强行向学生收取“赞助费”、“捐资费”。各普通高校都不得对同一专业且同一年级的学生实行不同的收费标准,严禁搞“双轨”收费。对违反规定乱收费的,要依法没收非法所得,并处以罚款,同时还要对学校负责人和相关责任人给予严厉处分。
  2、各学校在实施收费前,必须到指定的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登记手续,统一使用省财政厅印制的学校收费票据。学费的收取由学校财务部门统一负责,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财政“收支两条线”管理,学费收入必须全额缴入财政部门指定的财政专户,支出由同级财政按照批准的单位预算外资金收支计划统一核拨,全部用于学校办学支出。
  3、学校招生收费按照“老生老办法,新生新办法”的原则,在校生仍按原规定标准执行。普通高中学费和义务教育阶段杂费一律按学期收取,不得跨学期预收,不得跨学年预收。
  4、严格控制学校代收费。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治理乱收费的规定〉的通知》(中办发[1993]18号)要求,各学校不得以抵押金、保证金等形式向学生收取财产押金、图书押金、电话押金、住宿押金等。学校向学生提供教学、生活服务,代收的教材费、生活用品费、专业学习工具费,以及为社会有关部门代收的办证费、体检及疫苗费等,一律以学生自愿为原则,并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保险费由学生自愿缴纳,学校不得代收。
  从2000年秋季入学起,高等学校代收费项目及标准,一律由各学校提出,报经省教育、财政、物价部门审批后执行;未经审批,各学校不得收取。
  5、各学校在招生工作开始之前,必须将本校各种收费(含代收费)项目和标准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发放新生录取通知书应将所有收费项目和标准以及本校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政策和措施一并告知被录取学生,自觉接受群众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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