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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2000年学校招生收费管理工作的通知

  (二)中等职业技术学校
  2000年全省普通中专学校、中等师范学校、技工学校、职业高中、普通中学附设的各种职业高中班学费按省物价局、财政厅、教委《关于普通中等专业学校1999学年收费标准的通知》(鄂价费字[1999]229号)文件规定执行,具体学费标准由市、州、直管市及神农架林区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
  (三)普通高中
  重点高中每生每学期学费标准为:指令性计划学生500元,调节性计划学生1500元;一般高中每生每学期学费标准为:指令性计划学生350元,调节性计划学生1000元。武汉市城区高中学费标准可适当上浮,具体标准由武汉市人民政府研究后报省人民政府审批。
  学校招收调节性计划学生人数不得超过本校招生计划总数的30%。
  (四)义务教育阶段
  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杂费标准仍维持1995年的标准不变,各地有条件的学校开设微机课程的,其上机费收费标准由各市、州、直管市及神农架林区政府严格按运行成本予以确定。
  二、进一步加大对经济困难学生的资助力度
  全省各高等学校、中等职业技术学校、普通高中必须认真贯彻落实国家资助经济困难学生的各项政策,并根据学校实际情况,采取“奖、贷、补、助、免、减”等措施,帮助经济困难学生解决入学和学习期间的经济负担问题。
  1、各高等学校要设立一定数额的优秀学生奖学金,用于奖励德、智、体、美诸多方面全面发展、品学兼优的学生,享受奖学金的人数原则上不低于本校学生总数的10%。
  2、各高等学校、中等职业技术学校要从学费总收入中提取10%用于补充学生勤工助学基金和补助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要积极为学生提供勤工助学岗位,使经济困难的学生能通过勤工助学获得一定的费用补贴。
  3、高等学校要建立“绿色通道”制度,即对新入学的大学生先办理入学手续,并解决好生活问题,然后根据核实的学生家庭经济情况,分别采取奖学金、贷款、助学金、困难补助和学费减免等不同的资助措施,确保每一位新生都不因家庭经济困难而不能入学。
  4、高等学校要全面贯彻执行国家助学贷款政策,贷款利息的补贴部分按学校经费供给渠道,分别由办学主管部门和地方财政按规定予以落实。要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国人民银行等部门关于助学贷款管理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6号)要求,尽量简化贷款手续,提供学生信用贷款,做好国家助学贷款的组织和实施工作。鼓励其他金融机构面向高等学校学生开办一般商业性助学贷款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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