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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2000年学校招生收费管理工作的通知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
2000年学校招生收费管理工作的通知
(鄂政办发[2000]128号 二000年七月五日)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近几年来,随着教育改革的不断深化,学校招生收费改革工作也取得了明显的进步,为我省教育事业的发展创造了有利条件。为进一步规范我省学校招生收费工作秩序,逐步完善非义务教育阶段教育培养成本分担机制,促进各类教育事业持续协调发展,根据教育部、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2000年高等学校招生收费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教电[2000]188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2000年学校招生收费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合理调整2000年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收费标准
  (一)普通高等学校
  1、全省普通高等学校一般专业本科生每生每学年学费为3600元,专科生按本科生学费标准的75%收取。在此基础上,允许学校根据专业及人才需求情况上下浮动15%;对国家鼓励发展的电子信息技术、生物技术、新材料技术、能源、资源环境等五大类学科的学费标准可在一般专业学费标准基础上上浮30%。学费标准上浮的专业数必须控制在学校当年招生专业总数的30%以内。
  2、农林、师范、体育、航海、民族专业学费按一般专业学费标准的75%收取,不再上浮。
  3、艺术院校及部分高校的艺术类专业本科生每生每学年学费为9000元,专科生按本科生学费标准的75%收取。在此基础上,允许学校根据专业及人才需求情况上下浮动15%。以上各类学校应在招生前将各专业的具体收费标准报省教育厅、物价局、财政厅备案,经同意后,要严格执行,不得随意调整。
  4、高等职业技术学院每生每学年学费为:武汉大学、华中科技大学、华中师范大学招收的高职生5500元,其他本科院校招收的高职生5000元,专科学校招收的高职生4000元。
  5、“专升本”的学生除了按当年同类专业本科生标准缴纳学费外,另需一次性缴纳两年培养成本补偿费8000元。
  选修、重修、辅修及插班生的学费标准由省物价局、财政厅、教育厅另文下达。
  6、由社会资金独立举办或经省政府批准、由普通本科院校成立或帮助成立的独立核算、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独立校园校舍、进行独立教学管理并实施学历教育的学校(不包括高等职业技术学院),其学费标准可按年生均日常运行费用的实际情况核定,2000年暂定为每生每学年10000元,允许上浮30%,下浮不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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