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物价局、财政局、教育厅关于普通高
等学校学生住宿收费问题的通知
(鄂价费字[2000]205号 2000年7月6日)
各市、州、省直管市及神农架林区物价局、财政局、教育局,各普通高等学校:
近几年来,我省各高等学校对学生宿舍投入较大,逐步改善了住宿条件,为学生创造了较好的生活和学习环境。根据教育部、国家计委、财政部《
高等学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教财[1996]101号)和《关于2000年高等学校招生收费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2000]教电188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经研究,决定从2000年起对我省普通高等学校学生住宿实行分档收费,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适用于湖北省境内的所有普通高等学校。
二、学生住宿按房间生均使用面积(不含公共面积)分档收费,收费标准为每生每年500--1200元,具体住宿条件及相对应的收费标准详见附表。
三、收费审批程序:各学校应按照本通知规定及对应的收费标准,并根据学校的实际情况,提出本校学生住宿费分档收费意见。在汉的省、部属高等学校报省物价局、财政厅、教育厅审批并办理收费许可证手续后执行;其他高等学校由所在地的市、州物价、财政、教育部门按照本文规定严格审批并办理收费许可证手续后执行。
四、高等学校利用社会闲置房、社会资金兴办学生公寓或社会其他单位兴办学生公寓,其住宿费标准,由收费单位提出具体意见,按照分级管理原则,由同级物价、财政部门严格按实际成本核定后下文执行。
五、学校对学生提供洗涤服务,应根据学生自愿原则,学生洗涤床上用品及衣物等,按服务的次数或数量收取服务费用,不得强制服务和收费。
六、有条件的学校应让学生选择住宿,对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学生酌情减免住宿费,以保证他们不因经济原因而中断学业。
七、收费单位实施收费前,应到同级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登记手续,同时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所收费用由学校财务部门统一核算,按照国务院关于预算外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纳入财政专户管理,专款专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