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司法厅职
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皖政办[2000]48号)
各市人民政府、行政公署,各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安徽省司法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审核、省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0年七月十三日
安徽省司法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安徽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中委[2000]63号),设置安徽省司法厅。省司法厅是主管司法行政工作的省人民政府组成部门。
一、划出的职能
1、将省公证员协会从机关分离出来,将公证员资格考试的具体工作和公证员业务培训、奖惩及公证宣传等职能,交给省公证员协会。
2、将律师资格考试的具体工作和律师的专业培训、奖惩及对外宣传等职能,交给省律师协会。
二、主要职责
经过以上职能调整,省司法厅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司法行政工作的方针、政策,研究拟定全省司法行政工作的政策、法规,编制全省司法行政工作的中长期规划、年度工作要点并监督实施。
(二)指导、监督执行刑罚、改造罪犯的工作,指导管理监狱工作。
(三)指导、监督、管理全省劳动教养工作。
(四)制定全省法制宣传和普及法律常识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全省依法治理和对外法制宣传工作。
(五)负责全省律师机构、社会法律服务机构设立的资格审批和在省内的国外、境外以及全省律师机构的设立登记、年检注册、注销。负责全省公证机构设立的资格审批。指导监督全省律师、法律顾问、法律援助工作和公证业务活动,负责审批涉外及涉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的有关公证事务。
(六)指导全省司法行政机关管理基层司法所、司法助理员、基层法律服务和人民调解工作。
(七)指导、管理司法行政系统的计划财务及枪支、弹药、车辆、服装等物资储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