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汇津有限公司董事会由七名董事组成,其中市排水公司委派二名,外方公司委派五名。汇津有限公司设董事长、副董事长各一名,董事长由外方公司派人担任,副董事长由市排水公司派人担任。
第八条 汇津有限公司总经理、财务总监和总工程师由外方公司提名,总经理助理由市排水公司提名,由董事会依照法律规定程序聘任或者解聘。
第九条 汇津有限公司可分配利润以会计年度和会计决算作为依据,按合作合同约定的分配期和方式全额进行分配。
第十条 外方公司的投资以每年提取折旧和摊销的方式回收,回收的年限根据合作合同的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汇津有限公司,合作双方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三章 污水处理设施建设
第十二条 汇津污水处理设施由市排水公司负责建设,应当于2000年12月1日前通过试车、验收,并能正式投产使用。建成后的汇津污水处理设施移交给汇津有限公司经营。汇津污水处理设施闲置或者拆除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报市环境保护等有关部门批准。
第十三条 汇津有限公司接管汇津污水处理设施后,应当加强污津污水处理设施的管理和维护,确保汇津污水处理设施的正常使用。在条件成熟时,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建设及经营污水处理能力为78万吨/日的二级污水处理设施。
第十四条 市人民政府批准市排水公司向汇津有限公司有偿转让汇津污水处理设施所需的土地使用权,市排水公司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办理相关转让手续,并为汇津有限公司办理土地使用权属手续提供方便。
第十五条 汇津有限公司需要扩大再生产或者建设房屋、构筑物时,必须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四章 污水处理经营
第十六条 市排水公司应当输送不少于39万吨/日的污水,由汇津有限公司按照有关规定进行一级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