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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春汇津污水处理专营管理办法》的通知

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春汇津污水
处理专营管理办法》的通知
(长府发[2000]4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
  现将《长春汇津污水处理专营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000年七月十七日

长春汇津污水处理专营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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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条 为了加快城市公用基础设施建设,利用外资提高本市污水处理能力,改善本市生态环境,防治水污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汇津污水处理专项经营的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汇津污水处理专营,是指由市人民政府确定的企业在本市北郊建设污水处理能力为39万吨/日污水处理设施(以下简称汇津污水处理设施),并对其进行专项经营的行为。

第二章 专营企业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决定由长春市城市排水公司(以下简称市排水公司)与汇津中国(长春)污水处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外方公司)通过签订长春汇津污水处理有限公司合作企业合同(以下简称合作合同),共同出资设立长春汇津污水处理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汇津有限公司),负责对汇津污水处理进行专项经营。
  第五条 汇津有限公司经营期为21年,自汇津有限公司营业执照核发之日起至满21年之日止。
  第六条 汇津有限公司注册资本为32亿元人民币,其中市排水公司出资0.5亿元人民币,占注册资本的15.6%;外方公司出资2.7亿元人民币,占注册资本84.4%。经市排水公司、外方公司协商一致,双方可以分别增加投资、变更出资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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