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一日游
第二十六条 旅行社和依照本办法取得一日游经营资格证书的单位可经营一日游。
第二十七条 申请经营一日游的非旅行社单位,应向市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提交申请,经审查符合下列条件的,发给一日游资格证书,方可经营: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有固定营业场所及必要的营业设施;
(三)注册资本不少于20万元人民币;
(四)有专业管理人员和持有导游资格证书的导游员。
第二十八条 从事一日游的车辆和船舶,必须持有依法办理的证照和一日游标志牌,方可从事一日游运载服务。
从事一日游运载服务的车辆和船舶还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国家交通、旅游部门颁布的旅游车辆、游船服务质量标准提供服务;
(二)车(船)内应张贴包括一日游行程表、线路价格、景点门票价格及投诉电话等内容的《游客须知》;
(三)车辆应按规定的旅游线路游览、行驶;船舶必须按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核定的水域、航线、停泊点航行和停泊。
第五章 旅游者权益保护
第二十九条 旅游者在旅游活动中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要求旅游经营者全面、真实地提供服务内容、标准、费用等有关情况;
(二)自主选择旅游经营者、服务方式和旅游商品,拒绝旅游经营者的强制销售行为;
(三)按合同约定获得质量与价格相符的服务,不接受合同以外的有偿服务;
(四)人格尊严、民族风俗习惯和宗教信仰受到尊重;
(五)人身、财物安全得到保障;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旅游合同约定的其它权利。
第三十条 旅游者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尊重旅游地的民族风俗习惯和宗教信仰;
(二)自觉保护旅游资源,爱护旅游设施;
(三)遵守旅游秩序和安全、卫生的规定;
(四)损坏旅游设备、设施,按价赔偿;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旅游合同中约定的其它义务。
第三十一条 旅游者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时,可要求侵害其合法权益的单位或个人停止侵害,赔偿损失;可向经营者所在地或损害行为发生地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或消费者协会投诉,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