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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在农村税费改革试点过程中切实做好减轻农民负担工作的通知

  三、继续实施重点监控管理办法,促进农村税费改革政策的贯彻落实
  实施农民负担重点监控管理,是监督管理农民负担的一种好形式、好办法。1999年,由省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领导小组宣布列入重点监控管理的5个县中,郎溪、肥西、泗县通过一年多的治理整顿,取得了明显成效,已退出监控范围;萧县的减轻农民负担工作成效也较为明显,已退出“黄牌”警告范围。今年起,围绕农村税费改革,各地要进一步建立和完善这一办法,实施动态的重点监控和“黄牌”警告制度。对擅自违反改革方案,加重农民负担,造成群众上访,问题处理不及时、不到位,甚至引发严重事件和典型案件的,都要列入重点监控范围。省里重点监控到县,市、地重点监控到乡镇,县(市、区)重点监控到村。
  四、巩固已经取得的减负成果,推进减轻农民负担工作在新税费制度下的深入开展
  近年来,各级、各部门为减轻农民负担,保护农民合法权益做了大量工作。1999年第四季度,按照国务院统一部署在全省范围内开展的减轻农民负担工作大检查,广泛宣传了中央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减轻农民负担的一系列方针政策,切实解决了一些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有力查处了一批违法违纪案件,坚持完善了各项监管制度,取得了明显的成效。但是,农民负担过重问题仍较为突出,乱收费、乱集资、乱摊派屡禁不止,乡村负债严重,个别地方因干部作风简单、粗暴,引发了恶性案件。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在农村税费改革过程中,不断巩固已经取得的、来之不易的工作成果,进一步加大力度,杜绝大检查中已经发现的问题,严禁向农民乱收费、乱集资和乱摊派,切实转变工作作风和工作方法,严禁借农村税费改革之机,加重农民负担。
  各地要建立和完善适应新的税费制度的农民负担监督管理制度,明确职责,强化职能,确保在税费改革中减轻农民负担工作取得更加明显的成效。
  五、严格执行政策,严肃查处税费改革中加重农民负担的各种违法违纪案件
  农村税费改革后,要加大减轻农民负担工作的监督检查力度,凡违反政策,擅自加重农民负担的,都要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一)狠抓各项政策的落实。认真贯彻落实农村税费改革的各项方针、政策,严格控制农民的税收负担,坚决防止和纠正不按中央和省委、省政府规定,擅自调整农业税计税常产、税率、计税土地面积的错误做法;坚决防止和纠正农业税、农业特产税重复征收的错误做法;坚决防止和纠正其他违反国家税收管理规定,擅自向农民征税的错误做法。依法规范税收征收行为,做到依率计征,据实征收。贯彻落实治理“三乱”的政策措施。此次结合税费改革,省里宣布取消的涉及农民负担的收费、政府性基金、集资、达标等项目,要坚定不移地贯彻执行。保留的部分规费,以及农村水费、电费等生产经营服务性收费范围和标准,由省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会同财政、物价等部门向社会公布。农村灌溉用的计量水费、电费,要严格执行计价标准,按照实际用量向农民收取,并开具专用收据。县级审计、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每年要对水电费的收取、管理、使用情况进行1-2次审计,同时要向农民群众张榜公布水电费的收缴使用情况。收取上述费用时,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搭车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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