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野生动植物保护处
组织实施国家野生动植物资源保护与管理的政策、法规,拟定省级配套实施办法并监督执行;组织、指导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的保护与合理开发利用;研究提出省级重点保护的陆生野生动物、植物名录的调整意见;在国家自然保护区的区划、规划原则的指导下,组织、指导森林和陆生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的建设和管理;组织、指导全省湿地保护;负责濒危物种进出口和国家保护的陆生野生动物、珍稀树种、珍稀野生植物及其产品出口的申报工作。
(五)森林公安局(森林防火办公室)
组织协调、指导监督全省森林防火工作,发布森林火灾信息;指导全省森林公安工作,管理森林公安队伍;协调和督促查处重大森林和重点保护的陆生野生动物、珍稀树种、珍稀野生植物案件。
(六)发展计划与资金管理处
研究提出全省森林生态环境建设和林业发展战略、中长期发展规划;管理省级林业资金;监督全省林业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审核重点林业建设项目;研究提出林业发展的经济调节意见;监管国有林业资产以及厅机关、直属单位的资产。
(七)科学技术处
组织拟定林业科技发展规划和林业技术标准,指导林业科学研究;承办重大林业科技项目的组织指导和申报工作;组织指导林业适用技术的应用和科技成果的推广;指导、协调林业技术市场建设和管理;承担林业技术监督和有关植物新品种保护、管理工作;指导基层林业科技推广机构的建设与管理。
(八)国际合作处
承办林业国际合作与交流的有关工作;组织协调全省林业系统引进国外智力、技术、资金和林业国际合作项目等工作;指导林业系统的涉外工作;归口管理厅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外事工作。
(九)人事教育处
拟定全省林业系统人才培训和职工教育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承办厅机关和直属单位的人事管理工作;调查和预测林业人才资源,指导林业专业技术人员的管理和系统内人才培训工作。
离退休工作处负责机关离退休人员的服务管理工作。
四、人员编制
省林业厅机关行政编制48名。其中:厅长1名,副厅长3名,总工程师1名;处级领导职数19名(含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
离退休工作处编制单列4名,其中处级领导职数1名。
机关后勤行政管理服务人员编制单列8名。
机关党委办事机构,纪检(监察)机构编制,按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