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林业厅
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皖政办[2000]47号)
各市人民政府、行政公署,各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安徽省林业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审核、省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0年七月十三日
安徽省林业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安徽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中委[2000]63号),设置安徽省林业厅。省林业厅是主管林业工作的省人民政府组成部门。
一、职能调整
(一)划入的职能
将原由省水利厅承担的在宜林地区以植树、种草等生物措施防治水土流失的政府职能,交给省林业厅承担。
(二)下放的职能
1、将森林资源调查、监测、估价及林地定级、科技成果登记和项目推广、编制森林经营方案、植树造林检查验收、重点森林病虫害调查测报和检疫以及有关林业资质认证的技术性、事务性工作,交给有关事业单位承担。
2、将具体指导乡村林场的工作,交给县级林业主管部门。
(三)取消的职能
1、对木材生产、森林旅游、林木花卉、木本药材等林业产业的管理。
2、管理非统配木材和松香(含松脂)的经销。
3、下达年度造林和育苗指令性计划。
4、指导林业经济体制改革和林业教育改革。
5、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农村能源发展、农村综合开发和扶贫等组织指导工作。
6、规划指导木材产品市场建设。
二、主要职责
经过以上职能调整,省林业厅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森林生态环境建设、森林资源保护和国土绿化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组织起草本省林业地方性法规、规章和制定有关政策并监督实施。
(二)拟定全省森林生态环境建设和林业发展战略、中长期发展规划及省政府确定的重大林业工程建设的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管理省级林业资金;监督全省林业资金的管理和使用。
(三)组织开展生态环境建设和国土绿化工作;组织、指导、监督植树造林、封山育林、退耕还林、义务植树和城乡绿化工作,组织、指导以植树种草等生物措施防治水土流失工作;指导国有林场(苗圃)、森林公园及基层林业站建设和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