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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北京市物价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七)负责价格事务机构的资质认定和价格鉴定人员的资格认定,并指导、监督其业务工作。
  (八)承办市政府和北京市发展计划委员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市物价局设8个职能处室。
  (一)办公室
  负责本机关政务工作;负责公文处理、信息、议案、建议、提案和信访、档案、保密、保卫、外事、财务、接待联络工作,以及重要会议的组织工作;组织起草有关重要文稿;负责重要文件和会议决定事项的督查工作。
  (二)政策法规处
  起草有关价格方面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负责组织重大价格改革的调研工作;编制本市年度价格调控计划;组织召开价格听证会;对本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进行合法性审核;负责行政执法监督工作;调查研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执行情况;承办本机关的行政复议、行政赔偿案件和行政诉讼的应诉代理工作;组织行政处罚听证工作。
  (三)商品价格管理处
  研究拟订本市工业品和农副食品的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目录;研究提出政府指导价商品的作价原则、办法和政府定价品种的价格调整、调控意见;研究拟订粮食定购价格、保护价格、地方储备粮的轮换价格及陈化粮的抛售价格;调查研究市场供求变化趋势;负责对部分工业产品和居民基本生活必需品价格进行监审。
  (四)收费管理处
  负责提出本市经营性收费、行政事业和公用事业性收费、中介服务和公益服务收费的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定价目录;研究提出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项目的作价原则、管理办法;提出收费标准和调整、调控意见;负责全市行政事业性收费的审批;负责发放全市收费监督卡并监督其使用情况;调查研究各类收费的动态;负责地方社会事业建设费的征管和监督工作。
  (五)医药价格管理处
  负责提出本市医疗服务和药品的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目录;研究提出医疗收费的作价原则和管理办法;提出药品和一次性卫生材料价格、医疗服务收费标准的调整和调控意见;对政府定价以外的药品价格进行登记。
  (六)房地产价格管理处
  负责制订城镇国有土地基准价格、外商用地使用费和土地增值费标准、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收费标准、城市房地产交易市场经营性服务收费标准;组织制订经济适用房价格,研究提出公有住房出售价格、公有住房租金标准和房地产价格评估收费标准。
  (七)市场监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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