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北京市物价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京政办发[2000]71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
《北京市物价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0年七月十四日
北京市物价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批准的《北京市党政机构改革方案》和《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机构设置的通知》(京政发(2000)2号),设置北京市物价局(简称市物价局)。市物价局是北京市发展计划委员会管理的负责本市价格管理工作的行政机构。
一、职能调整
(一)划入的职能。
由原北京市交通局承担的核准收费公路车辆通行费的收费标准职能。
(二)转变的职能。
1.将本市部分监审商品价格交由企业自主定价;将审批部分游览参观点和博物馆门票价格职能,下放给区、县物价主管部门。
2.进一步减少由政府直接制定价格的品种和范围,对于形成竞争的商品和服务价格,改为主要由市场决定。
3.取消对商品标价签、价目表的核准监制。
二、主要职责
根据上述职能调整,市物价局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价格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起草有关价格方面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监督有关部门执行国家价格政策和法律、法规;研究提出本市价格总水平调控计划。
(二)研究拟订本市价格改革及定价、调价方案,并组织实施;研究提出本市政府指导价和政府定价目录;组织召开价格听证会。
(三)负责本市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管理和监督;负责地方社会事业建设费的征收工作。
(四)负责价格监测、预测和综合分析工作;开展成本调查和价格研究;掌握本市和国内外市场重要商品价格水平及价格动态,为市政府决策提供依据。
(五)负责本市价格监督检查工作;对价格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受理有关价格方面的举报和行政复议;协调处理价格纠纷;指导群众物价监督组织开展工作。
(六)指导区、县价格主管部门的价格管理工作;协调有关部门之间以及本市与其他省市之间的价格关系;组织本市价格管理人员的培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