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物价局、建设厅、环境保护局关于贯彻
国家计委、建设部、国家环保总局《关于加大
污水处理费的征收力度建立城市污水排放和
集中处理良性运行机制的通知》的通知
(鲁价费发[2000]211号 二000年七月二十日)
各市人民政府、行署,各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现将《国家计委、建设部、
国家环保总局关于加大污水处理费的征收力度建立城市污水排放和集中处理良性运行机制的通知》(计价格[1999]1192号)转发给你们,经省政府同意,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本通知下发后,省政府不再审批城市污水处理工程建设费。经批准立项建设污水处理工程的城市和已经建成污水处理厂的城市,按照国家三部门《通知》的规定向用水户征收污水处理费。污水处理费是水价的重要组成部分,由城市供水企业在水价中一并征收。此前已经省政府批准征收污水处理工程建设费的城市,在污水处理厂建成正式投入运营之前,已交纳污水处理工程建设费的企业暂不交纳污水处理费;污水处理费收取范围及标准仍按省建委、财政厅、物价局鲁建公发(1995)52号文件规定执行。
二、根据我省城市污水集中处理发展情况,为使城市污水排放集中处理走向良性循环,制定、调整污水处理费标准要兼顾污水处理成本与企业、居民等各方面承受能力。一是合理确定污水处理运行成本。未正式投入运营的污水处理厂以批准设计方案测算的运行成本为依据,正式运营的污水处理厂以实际运行成本为基础合理确定,实际运行成本一般不应超过设计方案测算的成本。2000年污水处理费标准,省辖淮河、海河流域和小清河、东平湖流域污染严重的城市要达到、其他城市要基本达到排污管网和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运行维护成本,在此基础上逐步调整到污水处理企业微利水平。二是按照规划建设的污水集中处理(包括已建、在建及已批准立项建设的污水处理工程)能力占城市实际排水量的比例,测算每吨用水应负担的污水处理费。三是结合用水户排放污水水质,制定各类用水的污水处理费标准,具体由各市地根据本地情况测算确定。
三、按照城市供水价格管理权限,污水处理费由城市污水处理企业申报,市地物价部门审核后报市政府、行署批准,并报省价格主管部门备案。制定污水处理费标准时要进行价格听证,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