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高新技术产品出口企业的技术改造项目,优先纳入市技术改造计划和投资规模。
(三)有关银行要加快对出口企业的信用评定,对资信好的产品出口企业应核定一定的授信额度;各保险机构要为高新技术出口产品和出口信贷提供保险服务。
(四)鼓励出口企业和科研机构招商引资,引进国外先进技术,以及与国外有实力的企业或跨国公司开展合资、合作,共同建立研发中心,研制开发新产品。
五、营造推动高新技术产品的良好环境
(一)纳入市高新技术产品出口计划的项目,可纳入市对外经贸计划,并享受以下优惠待遇:
⒈优先使用市高新技术产业化资金和大额出口创汇项目贷款的补助性贴息。
⒉申请国外专利的,市专利局可对其申请费、代理费和日常维持费给予部分补贴。
⒊有关银行对开户企业予以优先贷款支持,并随其出口数量的增长相应增加所需流动资金贷款、外汇贷款。
⒋符合高新技术产品出口目录要求的出口产品,免征出口关税。用于生产出口产品所需的进口产品零部件,经有关部门确认后,免征进口关税和环节税。从国外购买先进技术,按合同规定向境外支付的软件费,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外国出让者可提出申请,履行审批手续后,免征营业税。
⒌高新技术产品出口项目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退税手续。
⒍高新技术产品出口单位用于生产出口而进行的来料加工,可到市国税局办理免税;进料加工到市国税局办理审批抵扣。
(二)拓展高新技术产品出口市场。根据国际市场需求,鼓励持有高新技术产品的单位到国外设立出口代办机构。对在国外市场相对集中、有一定销售量,又有较强竞争能力的出口企业,在境外建立维修服务网点、营销分拨中心、散件装配厂、收购国外企业、建立独资企业等,市外经贸委要积极做好审核和申报工作。鼓励科研机械、企业以技术入股形式在国外及港、澳、台地区创办企业,生产科技产品,提供技术服务。
(三)发展高新技术产品出口中介机构。为加快国际贸易信息传递、交流,中介机构应具有收集出口信息和出口商品的技术更新信息的能力,并把这些信息迅速介绍给出口企业或愿意开发出口产品的企业、科研机械。中介机构实行有偿服务,经有关部门批准后合理收费。
(四)做好高新技术产品出口的统计与分析工作。由市统计局、科委负责制定高新技术产品出口统计制度,市科委具体组织实施。各有关部门要按照统计制度的要求无偿、及时报送(提供)有关统计报表(数据)。有关部门要要好高新技术产品出口统计工作,加强统计分析,为制定高新技术产品出口政策提供科学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