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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人民政府印发市科委、外经贸委关于鼓励我市高新技术产品出口意见的通知

  (一)有较高管理水平的领导班子和完善的管理制度,出口基地外部环境好,高新技术产品出口业务专业人员齐全;
  (二)有较强的国际市场开拓能力,有进出口权,高新技术产品年出口创汇额占综合产值的20%或创汇额在100万美元以上;
  (三)有较强的经济实力,净资产(固定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负债率不高于60%,资信等级为A级以上;
  (四)有较强的科技开发能力,产品符合国际有关标准,其发展方向适应我国加入世贸组织的条件;
  (五)积极开展招商引资和技术、智力引进工作,已加入市高新技术产品出口信息网络。
  被批准的出口基地享受市高新技术企业的优惠政策,享有优先推荐部、省、市有关科技计划和参加国家及国际性的有关高新技术产品出口活动的资格。
  三、开拓高新技术产品出口市场
  (一)建立和逐步完善高新技术产品出口体系。鼓励科研院所、企业同外贸公司组成以出口高新技术产品为主的联营公司;科研机构可将科技成果折资作为股份进行投资、合作,同时,参与生产或外贸经营活动;外贸企业、生产企业和科研机构对研究与发展高新技术产品出口创汇应予以重视,并投入一定资金,通过人员交流、任职和相互投资、合办企业、科贸对接等多种方式加强贸工技结合。
  (二)培育一批懂技术、懂贸易的复合型人才队伍。市科委、外经贸委要会同有关部门继续搞好培训工作,培养出更多的高新技术出口贸易人才。同时,鼓励出口企业聘请国外专家进行技术咨询、诊断及对各级管理人员进行培训。
  (三)建立国际性的高新技术产品出口信息网络。市科委、外经贸委要经常组织有关企业参加各类国际性的高新技术产品展览会和商品交易会,帮助企业拓展高新技术产品出口和对外合作渠道。要做好重点产品、重点企业服务工作,通过建立科技兴贸电子商务网络体系,为出口单位提供准确、及时的国内外市场信息,促进科技、生产、外贸、金融对接,为企业“走出去”提供国际舞台。
  (四)支持企业参加各类国际性的行业协会、联合会、商会等民间组织,充分发挥其沟通信息、交流情况、协调生产、组织货源和协商价格等作用。
  四、建立高新技术产品出口的资金支撑体系
  (一)市科技计划每年安排一定数量的高新技术产品出口项目,并安排一定资金用于高新技术产品出口计划项目的信息整理和实施、国际市场的开拓、组织高新技术产品出口贸易活动,以及奖励出口业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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