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人民政府印发市科委、外经贸委关于鼓励我市高新技术产品出口意见的通知
(沈政发[2000]10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科委、外经贸委《关于鼓励我市高新技术产品出口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沈阳市人民政府
二000年七月二十四日
关于鼓励我市高新技术产品出口的意见
(市科委、外经贸委 二000年七月二十日)
为全面实施国家
科技兴贸行动计划,加速我市高新技术产业的国际化进程,进一步开拓国际市场,优化出口产品结构,提高产业竞争能力,促进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现就鼓励我市高新技术产品出口提出意见如下: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
高新技术产品出口工作是我市“科教兴市”战略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科技兴贸”战略的重要内容之一,建立一个有效动员和集中促进高新技术产品出口的运行机制,对于推进我市高新技术产业发展,提高高新技术产品出口比重和市场竞争能力,实现跨越式发展均具有重要意义。为加强我市高新技术产品出口工作,市政府决定,在市科技工作领导小组的直接领导下,建立由市科委、外经贸委、计委、经贸委、电子住处产业办、沈阳海关等有关部门参与的联席会议制度,对全市高新技术产品出口工作进行研究部署和协调。市高新技术产品出口工作办公室设在市科委,负责具体协调工作。
二、培育高新技术产品出口基地
高新技术产品,是指采用高新技术生产的产品或将高新技术渗透到传统产业中的产品。高新技术产品出口的认定工作,由市科委、外经贸委组织聘请有关专家,依据《
中国高新技术产品出口目录》和国家高新技术产品出口标准,开展认定工作。
高新技术产品出口基地(以下简称出口基地),是指经有关部门批准的以生产高新技术出口产品为主,或以生产部分高新技术产品与其他企业生产的产品相互配套形成成套设备或生产线,并有稳定出口渠道和一定创汇规模的独立经济法人单位。出口基地由市科委、外经贸委组织有关专家成立的出口基地评审小组进行评审、认定。具备以下条件的企业可申报出口基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