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教育厅、物价局、财政厅关于调整2000年高等学校学生收费标准的通知
(晋教计财[2000]30号 2000年7月5日)
各行署、市教委、物价局、财政局,各高等学校:
为了加强高校收费管理,规范教育收费行为,促进我省高等教育健康发展,保障学校和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高等教育收费管理办法》和教育部、国家计委、财政部特急部委号[2000]教电188号《关于2000年高等学校招生收费若干意见的通知》精神,结合全省城乡居民的收入水平和高校年生均日常运行费用,经省政府同意,现将2000年我省高等学校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在山西省境内的高等学校从2000年开始招收的学生学费按下列标准收取:
1、普通高等学校每生每年文科类2600元,理科类2800元,农林、师范2600元,中医类3000元,西医类3200元,艺术一类(管理、理论、工程技术、艺术教育等专业)5000元、二类(美术、音乐、广告设计、表演、导演等专业)6000元,外语类4000元,公安类4000元(不得另收打靶费、汽车、摩托车训练费和服装费等),体育类3000元,高职类4000元。农林、师范、高职中的外语,艺术、体育专业收费标准按外语、艺术、体育类专业的收费标准执行。
2、以上各类学校中除体育、艺术、外语、农林、师范、公安等类专业外,其他专业中的热门专业所招收的学生学费可以上浮,但上浮幅度最高不超过30%,每个学校上浮专业不得超过招生专业个数的30%。上浮学费的具体专业由学校确定报省教育厅、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备案后执行。
3、省教育学院招收的脱产学习的学生每生每年文科1400元、理科1700元、艺术类2500元,不得上浮。
4、民办高校按年生均日常运行费用收取学费,原则上每生每年不超过10000元,具体标准由学校确定后报省教育厅、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备案后执行。
5、高等学校医学类成人函授、夜大学生每生每年学费1700元。
二、实行公寓化管理的学校,区别住宿条件,按类别实行不同的公寓费标准。一类公寓每生每年1000元,二类公寓每生每年600元,三类公寓每生每年400元(公寓费包括公寓用品购置费和公寓管理费)。各类公寓条件附后。
三、收费标准调整后,学校应当全面贯彻执行国家助学贷款政策和奖励品学兼优学生的政策。一个学校享受奖学金的人数,不低于本校学生总数的10%。高校学费收入的10%要用于学生勤工助学和家庭困难学生的补助。同时,学校要积极深化体制改革,减员增效,提高办学质量,努力促进科研成果向现实生产力的转化,从而降低生均日常运行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