拟定减灾工作和社会救济的地方法规、规章和政策并监督实施;组织核查并发布灾情;组织抗灾救济工作;管理、分配救灾(含捐赠)款物并监督检查使用情况;指导救灾物资储备。管理工作;管理中央在川救灾储备物资;拟定救灾规划并组织实施,开展国际减灾合作Z建立和实施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拟定相关配套政策;组织指导扶贫济困等社会互助活动和社会救济工作;指导农村五保户供养和敬老院建设工作;承担四川省国际减灾十年委员会办公室日常工作。
(六)基层政权处
研究提出加强和改进基层政权建设的意见和建议;草拟城乡基层政权建设和基层自治组织建设地方法规、规章和政策并组织实施;贯彻实施村(居)委会组织法,指导村(居)委会的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工作,推动村(居)民自治和基层民主政治建设;组织指导基层群众自治组织的干部培训和表彰工作;制定村民自治示范县、乡、村的条件和命名办法;指导城市基层开展创建模范居委会活动。
(七)区划地名处(挂省勘界办公室牌子)
草拟行政区划、地名管理政策和规章并监督实施;提出行政区划地名管理总体方案和体制改革建议;承办乡(镇)以上行政区域的设立、撤销、更名、界线变更、政府驻地迁移和行政区划名称的审核报批;负责市、地、州排列顺序和行政区划代码的审核报批;颁发地名使用证和发布标准地名公告并监督检查;推行城乡地名标牌国家标准,规范、管理全省地名(即:街、路、巷、楼、门)标志的设置;组织地名调查,管理档案资料,审定、编辑出版行政区划和地名图书资料及工具书;组织、协调和指导省、县(市、区)、乡(镇)行政区域界线的勘定;负责省级行政区域界线的维护管理及市、地、州际间边界争议的调查和调处;负责勘界资料档案管理。
(八)社会福利处
草拟保障老年人、残疾人、孤儿等特殊困难群体社会福利救济地方法规、规章和政策并指导实施;拟定社会福利事业发展规划和各类福利机构标准及管理规范,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草拟政府对福利单位的资助办法;研究、提出社会福利企业认定标准和扶持保护政策并监督实施;审批社会福利企业和民办社会福利机构;负责社会福利有奖募捐资金资助项目的申报、评审工作;拟定社区工作和社区服务管理办法,制订社区发展规划,推动社区建设;负责假肢行业的管理;指导残疾人权益保障工作;开展社会福利方面的国际合作与交流。
(九)社会事务处
拟定婚姻登记管理、殡葬管理、儿童收养和收容遣送工作的地方法规、规章和政策并组织实施;主管婚姻(含涉境外婚姻)登记管理工作;承办婚姻案件的行政复议和仲裁工作;拟订婚姻服务机构管理办法,审批民办婚姻服务机构,指导婚姻习俗改革,查处违法婚姻;拟定殡葬事业发展规划和殡葬事业单位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审批社会公共基地,推行殡葬改革,查处违法丧葬;指导殡葬事业单位建设和殡葬设备科研生产;负责省内和涉境外儿童收养及流浪少年儿童救助保护工作;主管收容遣送工作,指导收容遣送站和安置农场的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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