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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民政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利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十六)负责民政事业计划财务和统计工作,指导、监督民政事业费的使用和管理。
  (十七)承办省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省民政厅设11个职能处室和机关党委:
  (一)办公室
  协助厅领导协调和处理政务及机关日常工作;组织草拟民政事业发展规划和综合性文件;组织协调民政政策理论研究和调查;拟定民政管理法规和规章;负责行政复议和应诉工作;指导全省民政法制队伍建设;负责民政系统政务监督、政务信息、新闻宣传和目标管理工作;负责厅机关督查督办、公文运转、重要会议组织、机要保密、档案管理、信访和办公自动化工作。
  (二)民间组织管理处(四川省民间组织管理局)
  草拟社团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管理的地方法规、规章和政策并监督实施;受民政部委托管理设在我省的全国性社团办事机构;研究提出社团会费标准和财务管理办法,并监督实施;监督社团活动,查处社团组织的违法行为和未经登记而以社团名义开展活动的非法组织;拟定民办非企业单位发展规划;研究提出有关财务、收费管理办法;对省直单位所属和挂靠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违法行为和未经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进行查处,负责对民政部委托管理的民办非企业单位进行监督;负责社团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行政复议工作;指导和监督全省社团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和年度检查。
  (三)优抚处(四川省拥军优属、拥政爱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草拟拥军优属、优待抚恤地方性法规、规章和政策并监督实施;组织、指导拥军优属活动,支援军队和国防建设;负责各类优抚对象优待、抚恤、补助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亡抚恤工作;负责复员退伍军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人民警察、参战民兵民工等人员的伤残评定工作;负责优抚事业经费预算安排、划拨和管理;指导优抚医院、光荣院、烈士陵园建设和管理;负责特、一等伤残军人及孤老优抚对象的集中供养和伤病治疗;承担四川省拥军优属、拥政爱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
  (四)安置处
  拟定退伍义务兵、转业主官、复员干部、伤病残退伍士兵、移交政府管理的军队离退休干部和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安置的地方法规、规章、政策和安置计划并组织实施;管理、分配复退军人安置工作经费;拟定军队离退休干部休养所管理办法;指导军地两用人才的培训、开发和使用;指导基层各级复退军人服务机构建设和军供站、供水站、军人接待站的管理工作。
  (五)救灾救济处(四川省国际减灾十年委员会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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