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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民政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利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民政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利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川办发[2000]63号)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批准的《四川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中委[2000]68号)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实施四川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有关问题的意见》(川委发[2000]19号),设置四川省民政厅。省民政厅是主管有关社会行政事务的省政府组成部门。

                                      二000年七月六日

四川省民政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利人员编制规定

  一、职能调整
  (一)划入职能。
  1、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管理职能。
  2、老龄工作管理职能。
  (二)划出职能。
  1、将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职能交给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2、将指导妇女儿童权益保护工作职能交给省妇联。
  (三)转变职能。
  1、将各类民政事业单位的管理服务和等级评定交给事业单位或社会中介组织承担。
  2、将福利企业经营管理和技术改造项目审批交给事业单位或社会中介组织承担。
  3、将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年度检查的具体事务性工作和咨询服务交给事业单位承担。
  4、将指导残疾人康复、假肢、婚姻及儿童收养等具体事务性工作交给事业单位和社会中介组织承担。
  5、厅机关后勤服务工作交给事业单位承担。
  二、主要职责
  根据以上职能调整,省民政厅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民政工作的法律、法规和各项方针、政策;拟定民政工作地方法规、规章和政策,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编制民政事业发展规划;指导全省民政队伍法制建设。
  (二)负责管理全省性社团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和年度检查工作,监督社团和民办非企业单位活动,查处社团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违法行为和未经登记以社团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名义开展活动的非法组织;对境外人员在我省境内设立的社团进行登记管理;指导、监督市(地、州)、县(市、区)社团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和年度检查工作。
  (三)组织、指导全省拥军优属活动;研究提出各类优抚对象优待、抚恤、补助标准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亡抚恤标准的实施办法;承办革命烈士、因工伤亡人员的审核、报批和褒扬工作;负责复员退伍军人、国家机关和群众团体工作人员及参战民兵、民工的评残工作;审核报批全省重点烈士纪念建筑物保护单位;承担全省拥军优属拥政爱民工作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
  (四)拟定退伍义务兵、转业士官、复员干部、伤病残退伍士兵、移交地方安置的军队离退休干部和军队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安置政策、安置计划并组织实施;拟订军队离退休干部休养所管理办法;负责全省军供站的指导管理工作;培训复员退伍军人,开发使用军地两用人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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