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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深化科研机构体制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

  (十三)从事种子、种苗、肥料、农药、饲料等研究开发的农业科研机构,车有自营销售权。
  (十四)在5年转制过渡期内,企业化转制科研机构的基本建设项目投资,由省计委在过去5年平均水平的基础上,结合在建项目的实际情况,继续给予支持。
  (十五)向企业化转制的科研机构,参加政府科研课题和项目的申请、竞标享有与其它科研机构同等的权利;已经批准的科研课题和项目继续按原计划实施;有关科技计划和基金要向转制科研机构倾斜。
  (十六)积极支持转制的科研机构进入资本市场。
  (十七)企业化转制的科研机构,实行企业财务会计制度、劳动用人制度和工资分配制度。放开人员编制和工资总额,实行按岗定酬、工效挂钩、按股分红等多种分配形式。实行全员劳动合同制。对于有突出贡献的学科带头人和重大科技项目主要负责人,实行岗位年薪津贴。
  (十八)推行岗位职务聘任制。对公益性科研机构内部职务结构比例不再实行指标控制,由科研机构自主设置专业技术岗位和职务等级,确定岗位责任和任职条件,科技人员竞争上岗。
  四、组织实施
  (一)科研机构体制改革以省政府各部门(单位)为主具体实施。有关部门(单位)要根据本《实施意见》,领导所属科研机构制定切实可行的改革方案和实施办法,做好转制中的思想政治工作,及时协调解决转制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按时完成转制工作。主管部门在政府机构改革中调整撤消的,由履行其相应行政管理职能的部门负责。
  (二)省政府授权科技厅牵头,会同有关部门(单位)做好科研机构体制改革的协调、审核工作。省属科研机构的改革方案经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编办审核批准,报省政府备案后组织实施。科技厅负责改革方案实施的检查督导工作,统筹协调社会公益类科研机构分类改革方案的制定、试点和全面启动工作。
  (三)深化科技体制改革是一项涉及多部门、多领域的系统工程,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认真做好服务工作,确保各项政策落到实处,推动科研机构的改革与发展。

  附:

首批企业化转制科研机构名单


  湖北省化学研究所
  湖北省自动化研究所
  湖北省生物工程研究所
  湖北省机电研究设计院
  湖北省化学工业研究设计院
  湖北省轻工业科学研究设计院
  湖北省工艺美术研究所
  湖北省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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