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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深化科研机构体制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

  (六)科研机构转制成企业或企业性的中介服务机构时,其全部国有资产(包括土地使用权)减去负债转作国有资本金或股本金。对闲置资产、非经营性资产、政府投资建设的开放性重点实验室等资产,可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剥离,不核入企业资产。
  科研机构向企业化转制,要依法进行清产核资。资产核销和剥离、资产评估、产权界定和工商登记。财政部门要及时做好资产核定、产权登记、资产划转等工作,工商行政部门应予积极支持和配合,及时办理注册登记手续。
  (七)鼓励科研机构转制为股份制企业。科研机构转制可适用现行国有企业改制政策。科研机构转制为企业,其历年的应付工资、奖金、福利等个人消费基金结余部分,经同级财政、科技主管部门审批,可量化给职工,按股分红。
  事业费减拨到位的应用型科研机构,以1992年本单位净资产为基数,可以从除财政设备购置专项拨款形成的资产之外的新增净资产中提取不超过30%的额度,经同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科技行政管理部门批准,作为职工集体股、管理股,按职工的贡献大小分配,并留出其中的15%作为集体股,留以后再分配。
  转为股份合作制企业的小型科研机构,经批准,可将不超过本企业净资产的30%作为职工集体股,以红股的形式,按工龄、职务、贡献量化给个人。职工红股只有分红权,没有所有权。
  (八)鼓励技术、管理要素参与分配,建立科技成果股权投资和收益制,积极试行股份期权制,以稳定人才,调动科技人员和经营管理者的积极性。科研机构的专利、非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可作价入股,其占企业注册的资本金或股本金的比例,经批准可达35%,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可将无形资产的20.30%以个人股形式奖励给在无形资产形成与开发过程中作出显著贡献的科技人员。
  (九)鼓励职工投资入股。职工个人持股的股权配置应按工龄、贡献、职务等进行量化,经营管理人员和技术骨干要与一般职工拉开差距,以利于企业发展。职工个人股权配置方案必须经职代会讨论通过。
  (十)规模较小的科研机构,允许院所内部职工集资购买或租赁单位国有资产而转为民营科技企业,也可以出售给集体或个人。内部职工集资购买可以分期付款,一次性买断的可获得20%的折扣优惠。
  (十一)向企业化转制的科研机构,免征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及其相关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收入的营业税。从2000年起5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免征科研开发自用土地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免征自用仪器设备进口关税,免收科技业务用房的建设配套费。科研机构进入企业后,仍然从事科技开发并实行经济独立核算的,享受上述政策;转制科研机构创办或参股的科技型企业,经省科技、税务部门审核、批准后,按参股比例享受上述政策。
  (十二)转制为企业的科研机构,享受政府支持科技型企业的待遇,享受高新技术企业的政策。可继续按科研单位条件,经外经贸管理部门审核,享有自营进出口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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