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制前参加工作、转制后退休的人员,基本养老金计发按照企业的办法执行。为保证离退休人员待遇水平平稳衔接,在5年过渡期内,按照企业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计发养老金,对原属事业单位发放养老金的人员和标准,要按规定进行审核认定,认定后如低于原退休金计发办法计发的养老金,其差额部分(以下简称待遇差),采用加发补贴的办法解决,所需费用从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中支付。其中,2001年1月1日后退休的,发给待遇差的90%;2002年1月1日后退休的,发给待遇差的70%;2003年1月l日后退休的,发给待遇差的50%;2004年1月1日后退休的,发给待遇差的30%;2005年1月1日后退休的,发给待遇差的10%;2006年1月1日后退休的,不再加发该项补贴。过渡期内退休的人员,核定补贴标准时,企业平均基本养老金按2001年1月全省的标准计算;原事业单位离退休金以2001年1月本人缴费工资为基数计算,一次核定后不再变动。转制前在职、转制后退休的人员,领取的基本养老保险金低于原事业单位标准的,有条件的单位可从本企业的补充养老保险金中给予补贴,具体补贴标准和年限由单位自行决定。
转制后参加工作的人员,按照规定执行当地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
工龄满30年和距法定退休年龄5年之内的职工,经本人申请,单位批准,可按现行科研事业单位的待遇办理单位内部退养手续,待到达法定退休年龄时按规定办理正式退休手续。
亏损科研机构转制过程中下岗的人员,享受国有企业下岗职工的有关政策。参加了失业保险的劳动合同制工人,劳动合同到期的,可予辞退或终止劳动合同,享受失业保险待遇。转制科研机构要建立企业职工医疗、失业等保险制度,纳入当地社会保障体系。
(三)具有学位授予权的科研机构,转制后继续按国家计划招收研究生,原导师的正常科学事业费及研究生补贴经费供给渠道不变。进入高等学校或与高等学校合并的科研机构,其人均事业费低于高等学校标准的,由负责拨付费用的一级财政予以补足。
(四)兼有技术认证、质量监督等职能的科研机构,转制中要稳定相关机构和人员,经政府有关部门确认后,继续承担交给的任务,并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和业务指导。财政继续给予必要的经费支持,以保持其开展相关业务的公正性。
(五)科研机构整建制转变为企业的,可用原科研机构的名称或用符合规定的其他名称进行企业登记注册,同时注销其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经批准继续保留事业单位性质的科研机构,由机构编制主管部门重新核定事业单位机构编制,并进行事业单位登记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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