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办理省委、省人大、省政府、省政协的对外事务;负责组织接待来滇访问的国宾、党宾、议会外宾和其他重要外宾;接待来滇进行公务活动的外国驻华使馆人员。
(四)归口管理全省因公出国事宜。承办全省因公出国任务审批工作,为我省因公出国人员颁发护照、申办签证,了解、检查团公出访人员在外活动情况;会同有关部门查处在因公派出工作中弄虚作假案件。
(五)在省委、省政府领导下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对港澳的工作方针和政策,归口管理全省涉港澳事务;负责全省因公赴港澳任务的审核、审批,为因公赴港澳人员颁发通行证及签注;促进滇、港、澳三地各领域的交流与合作。为便于开展工作,在办理涉港澳事务中可以对外使用“云南省人民政府港澳事务办公室”的名义和印章。
(六)管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在云南段的国界及边境涉外事务;指导并参与边防会谈、会晤工作;根据外交部部署,定期对中缅、中越(云南段)、中老边境进行勘界或联检。
(七)管理外国驻昆领事机构、其他官方机构;统筹安排和管理我省各部门、各单位与外国在华领事机构的交往活动;办理有关领事业务;管理为外国领事馆服务的机构。
(八)为我省各部门提供国际形势、对外政策和重大国际问题的宣传材料以及我省热点(敏感)问题的对外表态口径;协同审核本地区重要涉外报道稿和其他有关文稿。
(九)管理、接待来我省采访的外国记者;指导全省有关部门做好外国记者采访活动的安排;管理外国驻我省的新闻机构和常驻记者。
(十)指导有关部门管理外国专家及在我省学习的外国人,为因公应邀来访的外国人员办理签证通知函电,审批有关单位的接待计划;处理或协助有关单位处理涉及外国人管理工作的重要事项。
(十一)指导和管理省对外友好协会的工作;指导我省民间对外交往工作。
(十二)管理、协调我省国际合作项目的有关事宜;办理我省有关单位或部门申办、承办或协办国际会议以及接受国外援助涉及事项的审核、报批等有关工作。
(十三)指导各地、州、市的外事工作;负责全省外事干部队伍的业务培训工作。
(十四)承办省委、省政府和外交部、中央外办、中联部、全国友协、国务院港澳办交办的其他事项。
根据省人民政府的决定,管理省次区域经济合作指导小组办公室(副厅级)。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省外办共设10个职能处和省次区域经济合作指导小组办公室(副厅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