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关于继续认定
山东铝业公司等54家企业为资源综合利用企业(项目)的通知
(鲁经贸资字[2000]614号 2000年7月12日)
各市地经(贸)委、国税局、地税局,有关企业:
根据《国家经贸委、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经贸资源[1998]716号)第
十条和省经贸委、国税局、地税局《贯彻执行国家经贸委、国家税务总局〈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鲁经贸资字[1999]138号)第七条的规定,1998年3月以鲁经贸资字[1998]77号认定的和此前试点期间认定的资源综合利用企业(项目),有效期已满。其中申请重新认定并通过市地初审的共61家企业93种产品。
省资源综合利用认定委员会对这些企业和产品进行了认真论证和审查,认为山东铝业公司等54家企业利用“三废”资源生产的84种产品符合资源综合利用产品认定条件,继续给予认定并予以公布(名单附后)。其中:淄博市15家,烟台市1家,潍坊市2家,莱芜市5家,枣庄市9家,东营市3家,聊城市5家,日照市1家,临沂市5家,泰安市4家,菏泽地区3家,滨州地区1家;涉及建材产品47种,轻工产品17种,化工产品17种,其他产品3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