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省宗教事务局主要职责
1、贯彻执行党的宗教政策,依照国家
宪法和法律,起草有关宗教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研究提出具体的宗教政策,制定落实措施并组织实施。
2、依法保护公民宗教信仰自由,保护宗教教职人员正常的教务活动,保护宗教团体和宗教活动场所的合法权益,保护信教群众正常的宗教活动。推动宗教界人士进行爱国主义、社会主义、拥护祖国统一和民族团结的自我教育,团结和动员广大信教群众为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服务。
3、了解国内、国际宗教方面的新情况、新问题,调查、掌握全省各种宗教的情况和动态,研究发展趋势,提出政策性建议和意见。
4、指导帮助宗教团体充分发挥其桥梁作用。办理宗教团体需由政府机关协助或协调办理的各项事务。指导宗教团体搞好宗教教职人员的培训管理。联系宗教界上层人士。
5、对有关宗教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贯彻实施进行行政管理和监督;引导和促进宗教在法律、法规和政策范围内活动,防止和制止不法分子利用宗教进行非法、违法活动。
6、支持、帮助宗教界开展对外和对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的友好往来。会同有关部门处理宗教方面的涉外事宜。
7、组织、指导宗教政策和宗教法制的宣传、教育工作。
8、指导各地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工作。指导和协助各市(地)及时处理宗教方面的重要问题。统一协调宗教名山、名胜和有较大影响宗教活动场所的管理。
9、对政府拨给的寺观教堂维修费提出分配意见,并协同有关部门加强监督检查。
10、承办国家宗教事务局、省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省民族事务委员会(省宗教事务局)设5个职能处(室):
(一)办公室
负责机关政务、事务的综合协调,协助处理机关日常工作;负责综合性会议的组织、文电处理、信息及办公自动化、档案、保密、人事、财务、保卫、离退休人员、公务接待、信访及机关行政事务管理等工作;组织、接待少数民族和宗教界学习、参观、考察团组。根据工作需要,可使用人事处印章。
(二)民族一处
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城乡少数民族改革开放及经济发展的特殊政策、措施,参与起草有关法规、规章;参与制定民族乡的发展规划,负责少数民族经济、社会发展的综合统计与分析;参与指导民族乡、村的科技工作;参与对民族乡、村及民族居民委员会的对口支援及经济技术协作;提出少数民族发展资金及其他专项资金的分配意见,并对资金的使用与管理进行监督检查。